2007年6月2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
  债权已过诉讼时效  不得主动要求抵销
  案情实录:去年7月25日,吴某向陈某借了5万元并写下借条,约定于今年2月底归还。期限届满后,吴某未还款,陈某便向法院起诉。庭审时吴某说,2003年3月陈某曾向他借了6万元,约定于2004年3月底归还,却至今未还。所以他主张将双方债权相互抵销。
  审理结果:判决吴某归还陈某5万元。
  法官点评:抵销,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,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,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。要求抵销的债权,即债务人的债权,称为主动债权;被抵销的债权,即债权人的债权,称为被动债权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,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,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。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,则可用于抵销,对此可以认为是债务人放弃了时效利益。
  本案中,吴某主张相互抵销,但陈某欠吴某的6万元于2004年3月已到期。因吴某未在2006年3月前要求陈某归还欠款,该债权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,法律不再予以保护。因此,吴某主张双方债权相互抵销的抗辩不能成立,仍应向陈某归还5万元借款。

  离婚协议虽有约定  共同债务仍需承担
  案情实录: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经营了一个水果店,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,户主为张某。2006年4月,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,约定财产与债务均归张某。可是同年7月,李某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,因为王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张、李二人归还张某因经营水果店需要而借的2万元。
  庭审时,张某未到法院应诉,李某辩称离婚时双方已经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张某承担,不应承担还款义务。
  审理结果:判决张某、李某归还王某借款2万元。
  法官点评:张某、李某家庭共同经营水果店,虽然双方于2006年4月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,但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。李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该债务系张某的个人债务,或属于《婚姻法》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约定且第三人知情的情形,故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。所以,张某、李某均负有还款义务。

  工作时间互相斗殴  所受之伤不是工伤
  案情实录:马某和沈某都是某印染公司职工。一天,马某在车间里拉布,为争夺工作用具与同车间的沈某发生争吵,继而互相斗殴。沈某用竹制的扫把柄将马某打成骨折。事后,马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该局作出决定,不认定这是工伤。马某不服,遂诉至法院。
  审理结果:不支持马某的工伤认定请求。
  法官点评: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: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本案中,马某与沈某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,马某也不是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伤害,而是在双方互殴中被沈某打伤,其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。因此,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认定马某为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  虞玲艳  孙立军  陶勇